2008年10月6日 星期一

2008中辯隊第一擊

我們參加了婦女事務委員會所辦的全港中學生及大專生「性別觀點辯論比賽」,比賽詳情如下:

中學組比賽分為初賽、複賽、準決賽、決賽及總決賽五個階段。
中學組
初賽1 2008年10月11日(六)
初賽2 2008年11月8日(六)
初賽3 2008年11月15日(六)
準决賽 2008年11月22日(六)
總決賽 2008年11月28日(五)傍晚 於奧海城第二期中庭舉行

中學組設冠軍及亞軍各一名,另每場賽事均設最佳辯論員一名。冠、亞軍及總決賽最佳辯論員將會獲得獎盃及獎學金:
冠軍 港幣八千元
亞軍 港幣五千元
最佳辯論員 港幣一千元

賽制
1. 各參賽隊伍於2008年9月26日舉行的比賽簡介會中,以抽籤形式決定參賽編號,用以安排出賽程序。
2. 中學組比賽以單淘汰制進行,根據抽籤結果,初賽時第一隊與第二隊作賽,第三隊與第四隊對壘,如此類推;到複賽時則由第一隊與第二隊的出線隊伍,與第三隊及第四隊的出線隊伍作賽,如此類推。
3. 大專組比賽則根據抽籤編號,與接鄰的兩隊對賽,勝出場次最多的兩隊出線進入總決賽。如遇勝出場次相同,則以獲得票數最多的兩隊出線。如獲得票數相同,以總得分分差最高的隊伍出線。
4. 決賽(中學組)及初賽(大專組)的出線隊伍進入總決賽競逐該組冠軍。是次比賽不設季軍賽。
5. 決賽(中學組)及總決賽設台下發言時間。 參賽隊伍及成員
6. 每場賽事,雙方均須派出主辯一人,副辯二人及結辯一人。由於決賽(中學組)及總決賽時設有台下發言時間,屆時雙方均須多派出三名隊員作台下發言。
7. 出賽隊員及台下發言者必須在參賽名單之內。出賽隊員名單須於該場賽事之前兩天,以電郵或傳真形式交回婦女事務委員會秘書處。若參賽隊伍未能於指定日期或之前將出賽名單交回,主辦機構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8. 除特殊情況外,各參賽隊伍不得臨時更換出賽代表,惟各場賽事可由不同隊員代表參賽。
9. 如遇突發事件需要於提交參賽名單之後更改出賽代表,中學組必須由負責老師以書面提出,大專組則需由隊長書面提出,並清楚列明更改出賽代表的理由。主辦機構保留不批准更改的權利。

參賽隊伍
1. 各參賽隊伍須於比賽前最少15分鐘,帶同學生證到達場地報到及核實。 2. 參賽隊伍如遲到超過15分鐘(由該場賽事開始時間起計算),作棄權論,其對手直接取得出線權。
3. 正方坐在主席右邊,反方則坐在左邊,不得異議。
4. 可攜帶書籍及參考資料到場,惟嚴禁攜帶上台。
5. 參賽隊伍於發言時,可使用不大於15.6 x 9.5cm的資料卡。
6. 參賽隊伍可使用由大會提供之空白紙張作書寫之用。
7. 比賽進行時,嚴禁台上及台下作任何形式之溝通或資料傳遞,違者主辦機構可以取消其參賽資格。
8. 各參賽隊伍須於比賽進行期間關掉手提電話及其他響鬧裝置。 發言規則
9. 一切發言均以粵語進行,惟人名及書名可使用外語。
10. 任何台上台下之辯論員不得作出人身攻擊,粗言穢語,或一切粗妄行為。若有此情況出現,賽事主席有權終止其發言。 台上發言時間及須知 11. 各辯論員須於賽事主席宣佈開始及計時員鳴鐘一次後才開始發言。各辯論員發言時間完結前一分鐘,計時員將鳴鐘一次,以示發言時間即將終結。
12. 在法定時間終止時,計時員將連續按鐘兩下,示意辯論員須盡快總結其辯論演辭。
13. 在法定時間終止15秒過後,即第16秒,計時員會連續按鐘數下,該辯論員便即被扣分。在法定時間終止40秒過後,賽事主席將立即終止其發言。
14. 扣分制度:法定發言時間終止15秒過後,每過五秒,每位評判將於該辯論員所得分數扣除五分,如此類推。不足五秒亦當五秒計。
15. 在反方總結發言前,有三分鐘的時間給予雙方總結作準備。

比賽程序
1.正方主辯發言4分鐘
2.反方主辯發言4分鐘
3.正方第一副辯發言3分鐘
4.反方第一副辯發言3分鐘
5.正方第二副辯發言3分鐘
6.反方第二副辯發言3分鐘
7.正方第一次台下發言1分鐘 只適用於決賽(中學組)及總決賽
8.反方第一次答辯1分鐘
9.反方第一次台下發言1分鐘
10.正方第一次答辯1分鐘
11.正方第二次台下發言1分鐘
12.反方第二次答辯1分鐘
13.反方第二次台下發言1分鐘
14.正方第二次答辯1分鐘
15.正方第三次台下發言1分鐘
16. 反方第三次答辯1分鐘
17.反方第三次台下發言1分鐘
18.正方第三次答辯1分鐘
19.雙方準備總結3分鐘
20.反方總結4分鐘
21.正方總結4分鐘


台下發言及答辯須知
1. 台下發言者須為該場賽事參賽隊伍的隊員,其質詢、提問的對象必須為對方的辯論隊。
2. 台下發言者無權指定誰人作答。
3. 每位台下發言者的法定發言時間為一分鐘,發言者須於計時員鳴鐘後方可開始。
4. 在法定時間完結前15秒,計時員將鳴鐘一次,示意發言時間即將終結,在法定時間完結後,計時員將連續按鐘兩下,示意發言者必須立即停止發言,如不停止,主席將立即終止其發言。
5. 任何一方在30秒內未能派出代表作台下發言,當自動棄權論。除損失該隊10分外,對方可全取該次台下發言答辯分共30分。
6. 台下發言者須於發言前舉手示意,得主席允許方可發言;如有一人以上舉手(發言者),由主席決定先後。
7. 任何一方在對方台下發言後一分鐘內未能派出代表答辯,當自動棄權論。
8. 任何一方在對方台下發言後45秒,計時員將鳴鐘一次,示意須於15秒內派出代表答辯。
9. 各隊共有三次答辯時間。每次答辯時間為一分鐘。在法定時間完結前15秒,計時員將鳴鐘一次,以示發言時間即將結束,在法定時間終止時,計時員會連續鳴鐘兩下,示意辯論員須立即停止發言,主席亦將立即終止其發言。
10. 在每次答辯時間,答辯一方只能派出一人發言,不可另作補充,同一辯論員不可回答全部三條問題。 評分準則
11. 除答辯外,各辯論員每次發言可得最高分數為100分,其中:內容40分、詞鋒30分、組織20分、風度10分。
12. 每隊合作總分最高可得20分。
13. 台下發言每次可令該隊伍獲得最高分數10分。
14. 答辯者每次發言可令該隊伍獲得最高分數30分。
15. 各參賽隊伍於每場賽事中,可獲得的最高平均分數為420分(不設台下發言)或540分(設有台下發言)。
16. 設有扣分制。如辯論員在法定發言時間每過時五秒,每位評判將扣該辯論員總分之五分。
17. 評定勝負的標準:
Ÿ 以各評判之個人投票為決定,獲票最多之隊伍為得勝隊伍;
Ÿ 評判之個人投票將以該評判給予對賽雙方之分數高低為準則;
Ÿ 如得票相同,則以每場最高總分隊伍出線。
18. 評定最佳辯論員的標準:
Ÿ 在對賽雙方的辯論員當中評選最佳辯論員,以各辯論員的排名為準,輔以各評判的意見;
Ÿ 根據每位評判給予各辯論員的分數排名,排名最高者得八分,第二名得七分,如此類推。如有同分者,排名亦相同;
Ÿ 把各評判給予每一位辯論員所得的排名分數相加,得分最高者為最佳辯論員;
Ÿ 如有超過一位辯論員同時獲得最高的排名分數,則由評判決定優勝者。

上訴機制
19. 比賽期間如發生任何技術錯誤,須於賽事主席宣佈賽果後10分鐘內提出,主席將於提出上訴後15分鐘內宣佈最終裁決。
20. 一切上訴事宜,以主辦機構之最後決定為準,不得異議。 颱風及暴雨程序
21. 如於同日第一場賽事前三小時仍然懸掛八號風球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當日的全部比賽將會改期進行。主辦機構將於一星期內通知受影響隊伍新的比賽日期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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