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6日 星期一

兩性平等機會的理念

梁麗清 香港城市大學 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

性別差異的討論,再不復是「男女是否平等嗎?」的ABC問題。
兩性的差異已在政府檔案、研究文獻及婦女運動中提供了不少證據。因此,我們不能迴避的問題是如何縮短兩性在不同的社會範疇,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的地位差距,及如何保障婦女得到平等的發展機會。

九五年六月通過的「性別歧視條例」及九六年五月剛成立的「平等機會委員會」為以上的議題立下註腳。然而,「性別歧視條例」的落實及「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成並非通向兩性平等的康莊大道,卻又走進荊棘滿途的窄路的開端。

困難來自兩方面:
一、一般市民對於「歧視」及「平等」兩個概念混淆不清。
二、男權意識在社會上仍根深蒂固,並起著一般反擊的力量。要突破這個困局,其中不可或缺的策略,便是提昇平等意識、廣泛推行公眾教育。本文旨在解釋平等機會的理念及討論平等機會政策的社會意義,並就推廣公眾育所採用的策略作簡單的闡釋。

何謂歧視?
要促進兩性平等,必須消除社會上的性別歧視。
歧視的概念包括兩個層面的意思: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一、直接歧視直接歧視是指某人因其性別,得到與另一性別不同的待遇;不同的意思,不單是差別,更具較差待遇的含意。而這種較差的待遇,並非因為其他原因,而是純粹因為不同性別的關係。(註一)舉例說,一般女性不能夠享有與男性同工同酬的待遇,這種做法是明顯「性別歧視」的例子。
二、間接歧視間接歧視的界定較為複雜。一些條例的規定及形式上表面沒有不公平的做法,然則卻在執行上帶來不公平的果。

間接歧視
大致可出現在以下的四種情況:
(一)某種要求或條件同時施加於不同性別身上。
(二)投訴人(若果是女性)要證明大部分的女性都無法有能力符合所列的條件。
(三)僱主不能夠提出合理解釋為何不考慮性別的基本分別。
(四)投訴人必須證明這些條件對她構成不利的影響。(註二)

舉例說,在招聘消防員的聘用條件上,要求女應徵者能夠符合一些條件,例如身高、重、胸肺呼吸容量、跑步速度等,與其他男應徵者相同。而這些條件,大部分女性都不能達到的,僱主亦沒有合理的原因支持這項要求是工作的必須條件,這種情況便可構成「間接歧視」。
事實上,由於「間接歧視」較為隱蔽,影響更為深遠及廣泛。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的涵蓋範圍包括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及性騷擾等,意思是指在上述的情況下作出的歧視均屬違法。(註三)然而,這條法例的保障範圍頗為狹窄,一些重要的內容亦未有包括在內,如年齡歧視、家庭責任等。
此外,此條例的適用範圍亦只限於僱傭方面,未有擴大僱傭以外的範圍,如政治參與及社會政策等。這些不足之處仍有待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無疑在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的歧視起著積極的作用。
然而,僅消除表面的歧視是不足的,應該有其他的社會措施促進平等機會。

平等機會的意義平等機會是指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平等發展個人潛能、選擇做某種工作或過自己喜歡的生活方式。

這些權利,不應因為其性別、出身、家庭狀況等人為限制而被受剝奪。舉例說,僱主不應因為僱員的性別去考慮提拔員工,應該按照其工作表現及能力作為依據。

在提倡平等的同時,我們並不能抽空社會現實去談。現今社會上男女在各方面的發展均有一定的距離,而造成這些距離的因素很多、很複雜,包括傳統的重男輕女觀念、性別分工的家庭制度、著重經濟效益的勞工制度等。

要改變這些觀念和制度並非一蹴即至,而是牽涉到我們的社會投入多少資源,以協助婦女有足夠條件去自由選擇生活。

基於此,正新婦女協進會建議,提倡平等機會有兩方面的任務:
一、破除一切阻礙個人選擇和發展的偏見和人為限制;
二、協助製造相關的社會條件以令各人可以真正發揮所長、選擇生活。(註四)

婦女能夠得到真正的平等機會,法律保障固然重要,但相應的社會措施更加不可或缺。正如一些歐美國家,在保障兩性平等的措施上,實行積極歧視措施(positive discrimination)。這種措施,旨在為一些婦女在長期備受壓抑及權利被剝奪的工作環境下,提供優先的機會,早日追補男女之間在就業上的差距,例如優先培訓計劃、優先僱用措施等,這些積極歧視措施不應被視為歧視男性的措施。
除了積極歧視的措施,平等機會政策亦應包括其他與家庭責任相關的措施,例如實施有薪分娩假期及丈夫待產假期、託兒務及為要照顧病患家人的照顧者提供照顧者津貼等,這樣才可以給予婦女有充分機會選擇生活的自由。

平等機會政策的落實引來最大的爭論主要來自僱主。
一般僱主對平等機會政策最大的憂慮是增加生產成本。導致成本增加的成因大概包括提高女性僱員的工資、增加幼兒服務、提供有薪分娩假期等,但增加成本的說法實有其商榷性。首先,僱主是否真正承擔額外的開支呢?一些外國的研究指出,僱主往往將成本轉嫁到僱員及消費者身上。第二,提高工人的福利及發展機會,有助於提高生產效益。例如職業培訓計劃更能配合生產發展的需要。第三,平等機會政策無疑是會牽涉一些開支。但這些開支並非新增的開支,僱主不過是支付過去由僱員(特別是女性)獨力承擔的開支,分擔多一點社會責任而已。(註五)事實上,我提倡平等機會時亦不能單從經濟效益著眼。促

進平等機會的社會教育要達到平等機會的目標,立法和非立法的措施應該並用。立法措施有助打擊歧視行為,及補償被歧視的受害者。非立法措施如改善社會政策、增加福利及推行公眾教育等,可以更全面的製造平等機會。在法例推行以後,社會教育應該加速地配合。

社會人士持平等的理念,認識自身的權利,才能夠有效地運用現存的機制保障權益。社會教育可分兩:正規教育及非正規教育。正規教育方面,應該在課程內容及編排上,加設有關的課題,並在選科的安排上,打破傳統的性別分隔,有助女性日後在選擇職業時有更大的發展。非正規教育方面,包括為女性提供更多接受成人教育的機會,以補償她們過去在這方面的缺乏。此外,公民教育活動應加強兩性平等的意識教育,提倡男女共同分擔家務及育兒的責任,以打破傳統的性別分工的觀。

對於新通過的「性別歧視法例」及「平等機會委員」的內容及功能,應加以推廣,使受害人士能夠廣泛地應用,法例的存在才不致於形同虛設。在一個進步及開明的社會裡,我們再不能夠對各種形式的歧視視而不見,或對保障措施採取欲拒還迎的曖昧態度。正如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張妙清所言:「消除社會上失利人士所面對的障礙,有助促進社會的繁榮及讓社會所有成員的潛能得以全面發揮。」(註六)

註釋一、 Kenney, S.J. (1992). For Whose Protection? U.S.A.: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pp. 85.二、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1988). Equal Treatment for Men and Women. .U. K: p.1.三、 平等機會委員會(1996)。《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公眾諮詢文件。香港。四、 新婦女協進會(1996)。《對家庭責任及性傾向歧視諮詢文件的意見》。香港。
參考資料
http://swik.socialnet.org.hk/SWIKPortal/DesktopDefault.aspx?tabIndex=3&tabid=50&ItemID=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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